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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02  浏览次数:840
核心提示: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银监会
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与国家经济结构紧密结合,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银监会制定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

  《意见》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化科学发展观统领银行授信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和预见性”为指导思想,提出:要充分发挥银行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要高度重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钢铁、有色、建材、电力、石油加工、化工等高消耗、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已成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银行业信贷资产构成潜在风险;要落实银行的社会责任,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意见》提出:一是从战略上高度关注高耗能、高污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各类风险。要根据本机构的业务特点、风险特征和组织架构,制定应对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类风险的工作方案。二是根据本机构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及其特点,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细则。三是根据本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制定节能减排授信程序和规范。四是根据授信审批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经验等,适当集中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企业和项目授信的审批权限。五是董事会应审核和批准相关方案、政策、程序和规范,并安排适当资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项目授信的分类管理,有条件的银行可以根据借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三类:A类:严重改变环境原状且产生的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不易消除的项目;B类:产生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但较易通过缓释措施加以消除的项目;C类:不会产生明显不良环境和社会后果的项目。

  银行业机构应对上述不同类型的项目授信进行分类管理。对列为A类项目和B类中有较大风险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应商、监理商等,建立和实施针对环境影响的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与当地社区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制度、以及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告)制度,同时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环境风险控制的机制、能力、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对B类中风险较小的项目和列为C类的项目,银行业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环境风险控制给予适当关注。

  《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工作、名单制管理、引导性、能力建设、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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